(5)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①《寻甸县2021年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原件2份,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把关,同意报考并加盖印章;
②《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或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文件复印件1份;
③近两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各1份;
④有效公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⑥笔试准考证;
⑦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⑧《寻甸县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考诚信承诺书》原件1份。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经办人签字、标明日期后加盖单位公章。
(6)资格复审注意事项
已通过笔试考试,按笔试成绩排名进入资格复审,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规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或者报名时提交信息与现场资格复审信息不一致的,视为自愿放弃考试资格或资格复审不合格,如顺序递补考生无法联系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资格复审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
3.面试
(1)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如因特殊情况出现低于2:1比例或等额进入面试的,可正常进行面试,但选调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方可进入考察;
(2)面试方式、内容详见各选调单位“岗位计划表”。
(3)面试时间: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原件及资格复审确认表。
(5)面试成绩当场宣布,考生签字确认,并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
4.参加考试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参加考试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按时参加考试,证件不齐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2)考生参加考试前须仔细阅读考场纪律要求,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3)参加考试前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注意饮食,保持良好的心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考试。
5.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及考察人选的确定
(1)笔试科目:笔试卷面满分100分。笔试成绩占考试综合成绩的50%,将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2)面试总分100分,占考试综合成绩的50%。
(3)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综合成绩将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以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选调人数1 :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察和体检人选。如果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情况,以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加试笔试,以加试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下一环节。
(三)组织考察、体检
1.考察由寻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选调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通过考试的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等内容进行考察。按照考试和考察结果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2.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在考察或体检中不合格的人员,由寻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拟选调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因此产生的空缺可按本岗位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开选调纪律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名、领取准考证并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2.对违反公开选调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选调资格。
3.参加考试的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六、其他事项
(一)在选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持续关注本次选调后续公告。
(二)选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选调资格: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选调资格的;
2.在考试、考察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选调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考试收费
参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15号及滇发改费昆寻证字〔2013〕第014001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选调考试考生交纳笔试费50元/人(缴费采取网上缴费方式),面试费50元/人(仅进入面试人员交纳)。
(四)未尽事宜由寻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监督电话
寻甸县纪委监委:0871—62662245
寻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71-6265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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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寻甸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填表说明.doc
2021年寻甸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考诚信承诺书.docx
2021年寻甸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网络报名流程.doc
2021年寻甸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经历证明(模板).doc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原标题: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kmxd.gov.cn/c/2021-08-11/53471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