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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6延津县委巡察工作机构选调7人公告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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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新发〔2015〕7号)精神,按照市县巡察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巡察工作实际,经县委研究,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县编委《关于县委巡察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延编〔2015〕61号)文件规定,在职数设置内配备干部;

  (三)立足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充分考虑巡察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延续性,力争人岗相适;

  (四)同等条件下,具有纪检监察、组织工作及财政审计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

  二、选调计划

  (一)县委巡察组组长2名,面向全县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公开选调;

  (二)巡察机构工作人员5名,从全县县直单位、乡镇机关公务员中公开选调。

  三、选调条件

  (一)参加选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敢于担当;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二)参加选调巡察组组长职位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2、任副科职务5年以上或任正科职务3年以上(时间计算截止至2016年10月1日);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参加选调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2、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16年10月1日);

  3、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党政纪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

  2、本人在原单位尚在试用期限内的;

  3、省选调生或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等,未满最低服务工作年限的;

  4、调入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任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和方法

  本次选调工作按照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与考察、公示与任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现场报名。2016年11月14日8:00至11月18日18:00。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到延津县纪委(县委办公楼一楼西头)报名。报名时,报考巡察组组长职位的须填报《2016年延津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公开选调巡察组组长报名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报考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职位的须填报《2016年延津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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