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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优秀人才到基层去,各级干部从基层来的良性互动的选人用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为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遴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人岗相适、德才兼备的选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把政治素质好、综合素质能力突出的优秀工作人员遴选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二、遴选工作组织形式
遴选具体工作按本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进行,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三、遴选范围和计划
在全县各乡镇范围内通过公开考试、考核遴选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5名。其中:参公人员5名、专业技术人员5名、管理人员25名(具体见遴选职位表)。
四、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对象
1、报考参公岗位的,必须是乡镇仍在编、在职并已登记的公务员或参公人员。
2、报考事业岗位的,必须是乡镇仍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考虑到我县乡镇教师、卫计人员缺员情况,为稳定我县乡镇教师队伍、卫计队伍,本次遴选对象不含乡镇教师、卫计人员,但卫计人员符合报考民政局儿童福利院护理职位的可以参加报考。如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遴选的,调入后,原有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
(二)遴选条件
1.政治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热爱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工作素质能力;公道正派,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荣誉感强;服从工作安排,吃苦耐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11月9日及以后出生),部分岗位年龄限制详见附件1;
3.具有普通学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具体见职位一览表);
4.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试用期以及“四项目”服务满认定工龄的,2014年以来招录到我县工作的公务员工作必须满5年以上),时间计算截止2016年11月9日;
5.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试用、见习期除外);
6.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符合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基本称职、不合格、基本合格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3.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审计机关审计、司法机关侦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得参加遴选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