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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州编委《关于在州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设立派驻纪检组(派出纪工委)并划转编制及注销部分行政单位领导职数的批复》(恩施州机编发[2016]47 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州纪委派驻机构建设,选齐配强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经研究,决定面向州直机关选调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
州纪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70名。
二、选调范围和条件
(一)选调范围
州直机关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选调人员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好,综合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自我要求严格,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纪检工作经历、办案经验的优先);
2.具备公务员身份;
3.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4.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
5.40周岁以下(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
6.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调:
1.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本人及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复杂,不利于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
3.尚在任职试用期内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方式
采取测评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州纪委综合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择优确定拟选调人员。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2016年8月1日至8月5日。
2、报名方式:采取个人自荐报名、派驻纪检组组长推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推荐三种方式。报考者携带《报名表》(《报名表》在恩施州纪检监察网、恩施州党建网、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本人身份证、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张1寸登记照到州纪委组织部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一并发放准考证。
报名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一般不得放弃,无故弃考的,提请记入考试不诚信人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