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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中层干部空缺岗位选任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依岗选任、人岗相适,进一步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为学校“申硕”“更名大学”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适原则;
(四)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三、空岗选任岗位(3个)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案件审理室主任,岗位数1个;
审计处副处长,岗位数1个;
政法学院党总支部副书记,岗位数1个。
四、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二)任职资格
1.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并具有两年及以上高校基层单位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界定以2018年中层干部任期换届《相关政策补充说明》第2条为准);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4年);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人员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下一级岗位包含正科级、管理岗七级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受聘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界定以2018年中层干部任期换届《相关政策补充说明》第4条为准)。
3.根据《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高工委〔2007〕11号)文件有关规定,目前辅导员岗位在岗人员中,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且有8年辅导员工作经历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具有6年辅导员工作经历,考核合格者,具备提任中层副职资格。
4.新提任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5.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积极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的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提拔的须经校党委研究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2)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3)入选省部级以上高端人才工程(培养计划),或者专业水平较高、在行业有较大影响。
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