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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和《南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开展 2015年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本次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为部分市直机关副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职位,计划遴选职位31个、公务员37名。遴选单位、职位、人数及职位有关资格条件等详见《2015年南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遴选职位表》)及本公告中关于报考范围和条件的规定。
二、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以及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2.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且符合拟遴选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3)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4)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符合遴选资格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但不属于上述第2条规定的4种对象的人员,可以报考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但不能报考市直机关。
4.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属于上述第2条规定的4种对象的人员,可报考市直机关,但不能报考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5.《遴选职位表》中对招考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对象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系统在南平市及各县(市、区)的直属或派驻机构。
县(市、区)报考人员须经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市直报考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具备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知识和能力要求。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除试用期内不定等次外,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第一学历须有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报考科级职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4年9月20日后出生),报考科员职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9年9月20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遴选职位招考要求的有关条件和任职回避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副科级职位,须现任副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任职试用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在试用期内的级别职位。
《遴选职位表》中对招考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5年9月20日前取得。遴选职位要求的其它资格证书,报考者必须在2015年9月20日前取得或已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
报考者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询认证;有学位条件要求的,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可查询认证。
双学历(位)的报考者,其第二学历(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但该双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发改委《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上述报考者的“双学位”、 “双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的查询平台查询认证。
本公告所指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工作经历,以及在农村工作的经历。
下列情形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在市直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
(2)在市直机关直属或派驻机构(如分局、支队等)、执纪执法部门一线工作岗位工作的经历(如分局、看守所、拘留所、基层大队、中队等),以及在基层单位挂职、驻村蹲点、下派任村书记的经历;
(3)大学生村官在村的服务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等与年限有关的资格条件,均以2015年9月20日为截止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但未满招考职位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违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构成《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任职回避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