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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新发〔2015〕7号)精神,推动全县巡察工作深入开展,按照《新乡市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要求,经县委研究决定,县委巡察工作机构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14人。
一、选调计划
(一)县委巡察办副主任(副科级)2名(以下简称“职 位1”);
(二)县委巡察组副组长(副科级)3名(以下简称“职位2”);
(三)县委巡察组副科级巡察专员3名(以下简称“职位3”);
(四)县委巡察办公室工作人员3名(以下简称“职位4”);
(五)县委巡察组工作人员3名(以下简称“职位5”)。
二、选调原则
本次公开选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调原则,同等条件下,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使用。
三、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职位1、职位2和职位3的范围和对象为:获嘉县直、乡(镇)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副科级领导干部。
职位4和职位5的范围和对象为:获嘉县直、乡(镇)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敢于担当;
(3)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本单位党组织审核并同意报考;
(6)身体健康。
2、报考职位1、职位2和职位3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9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报考职位4和职位5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4年7月1日以后出生);
(2)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党政纪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
(2)本人在原单位尚在试用期限内的;
(3)调入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