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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考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考生的拟调资格:
(一)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的;
(三)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四)经考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能调动的其他情况。
(六)公示和调动审批
根据组织考察结果确定拟考调人选,在普安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公开考调的人员,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拟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后,不再享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待遇,须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职称评定和聘用。在公示期间报考人员自愿放弃报考岗位的,不予依次递补。
五、纪律监督
考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报考人员与考调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从事考调工作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考调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不予调动或取消调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归县考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考调工作未尽事宜,由县考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咨询电话:0859-7237576(县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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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安县2017年公开考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xls
普安县公开考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