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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基层公开遴选28名市级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攀枝花市公众信息网www.panzhihua.gov.cn、攀枝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cpzh.lss.gov.cn、攀西人才网www.pxrc.com.cn、攀枝花市电子政务内网和各县区公众信息网发布):
一、遴选计划和职位
遴选计划共28名,具体职位详见遴选职位表(附件)。
二、遴选对象和资格条件
本次公开遴选的对象是:在本市县(区)及以下机关(参公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务员(参公人员)。
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身份;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在县(区)及以下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满2年(其中,县(区)政法系统人员报考市级非政法系统单位的,需在政法系统工作满5年);
由乡镇(街道)机关转任到县(区)机关的,须在县(区)机关工作2年以上。
(4)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5)具有与遴选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经历和能力水平;
(6)身体健康;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年龄、工作经历时间等的计算均截至2014年6月20日。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为出生时间在1973年6月20日之后,以此类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遴选对象不得参加转任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须回避情形的机关的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