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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和职位
遴选计划为54名,具体职位详见职位表。
二、对象及条件
(一)遴选范围和对象
乐山市范围内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符合遴选条件的、按规定已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部分职位面向全省遴选。
(二)遴选条件
1.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3.具有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
4.本市报考人员需在本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区、沐川县的报考人员需在本地服务5年以上;其他地区报考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工作时间计算截止2012年7月31日。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个别特殊职位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体要求见职位表。年龄计算截止2012年7月31日。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8.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9.符合用人单位根据职位需要提出的职位条件;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2年7月31日,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尚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2.聘任制公务员;
3.尚处于受处分期间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4.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