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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要注重从基层一线选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充实机关干部队伍和省纪委关于新进公务员“一律采取公开遴选或考试录用的办法进行”的有关要求,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市委组织部同意,决定面向我市各级机关,择优选调10名工作人员补充到市纪委机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格纪检监察机关选调录用干部标准和程序的意见》(中纪发〔2012〕2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0〕124号)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选调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选调职位和人数
计划选调科员10人,分两类职位:文秘岗位5人,执纪监督岗位5人。对于选调到市纪委机关工作的科级人员,有职位空缺时优先考虑使用。
四、选调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
2.中共正式党员,洛阳市具有公务员身份(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不含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登记时间截止2016年10月31日)。
3.具有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6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两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5.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具体规定
1.文秘岗位
从事文字工作,专业不限。
2.执纪监督岗位
具备从事执纪监督工作的综合素质,专业包括:法律类、财会金融类、经济类。
(三)不得报考情况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范围
洛阳市各级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