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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大连市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办法》(大组发〔2010〕2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近期开展市直政府机关(参公单位)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共计划遴选公务员64人,其中公务员36人,参公单位工作人员28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
我市各区市县级以下机关(参公单位)、市直机关(参公单位)所属处级以下机关(参公单位)、先导区所属街道机关、中省直驻连处级以下机关(参公单位)中正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二、遴选基本条件
(一)已办理公务员(参公)登记手续;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年龄在40 周岁以下;
(四)历年公务员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基层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需具有3年以上基层机关公务员或基层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包括2012年以前考录到基层机关(参公单位)的、2013年以前军队转业到基层机关(参公单位)满1年且在军队和地方工作累计满3年的、2013年以前的省委组织部选调生;
(六)参公单位中报考机关的工作人员,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大人社发〔2011〕213 号)第四条规定的“六类工作人员”,即: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并试用期(服务期)满的人员;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5、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七)符合具体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年龄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