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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选拔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朝阳市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单位及人数
此次遴选共17家单位,遴选计划31人。各遴选单位具体遴选人数及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的范围和对象
报考市直机关职位的须为全市各级机关(不含中省直驻朝单位,下同)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报考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须为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人员(不含参公登记加“备注”的“聘用人员”);报考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岗位的须为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含工勤身份及工勤身份聘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根据辽组通字〔2011〕45号文件规定,符合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为:(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并试用期(服务期)满的人员;(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5)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即1979年5月10日(含)以后出生)。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的研究生,正副科级领导职位,七级、八级领导管理岗位以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74年5月10日(含)以后出生)。
5.具有3年(含试用期)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年(含试用期)以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公务员工作经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经历可合并计算。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经历可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
6.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7.报考科级领导职务或八级及以上领导管理岗位的,须具有同职级或以上职务。
8.符合拟报职位(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年龄、工作经历、任现职务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特别是报考人员历任职务晋升必须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试用期内的。其中,包括新录(聘)用试用期未满的,新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受聘八级以上领导管理岗位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4.未满规定服务年限或对转任(调转)有其他限制性要求的。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未满3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