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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组工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经研究,决定采取公开推荐择优选拔方式(以下简称“公推优选”),面向全县选拔部分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
一、推荐职位(2个、10名)
1.乡镇班子副职职位一5名(副科级领导职务,国家行政单位编制);
2.乡镇班子副职职位二5名(副科级领导职务,国家行政单位编制)。
二、推荐范围
面向全县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干部身份),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三、推荐对象资格要求
推荐人选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同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
(一)资格条件
1.推荐职位人选:(1)人选为公务员身份的,须为现任副科级职务或任科员职务满3年以上。(2)人选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身份的,须为现任副科级职务,或可直接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单位且任科员职务满3年以上的人员。(3)人选为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须为现任副科级职务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管理岗位八级职员。
2.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近三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
4.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即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上述资格条件中,年龄和任职年限均含本数,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二)具体要求
1.乡镇班子副职职位一: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中共正式党员。
2.乡镇班子副职职位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为推荐对象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提拔任职或试用期未满一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适宜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