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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参照《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6〕14号)等文件规定,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面向全县公开选调(选聘)工作人员4名(其中行政编3人,事业编1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选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坚持考试考察相结合,择优选调(选聘)。
二、选调(选聘)职位、人数
1. 县政府办经济研究室(行政编制)工作人员1名;
2. 县政府办社会管理法制室(行政编制)工作人员1名;
3. 县政府办文秘室(行政编制)工作人员1名;
4. 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名。
三、选调(选聘)条件
1. 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
2. 具有事业编制身份、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已进行登记)。
3. 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4. 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5. 年龄在42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 报考县政府办社会管理法制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或者是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其他岗位的不限专业。
7. 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获得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8. 身体健康。
四、选调(选聘)程序
(一)报名
1. 报名时间:2017年3月20日——3月26日。
2. 报名地点:县政府办公室(联系人:文文,电话:0746-4212484)。
3. 报名方式: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选调(选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资料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名。
4. 报名材料: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选调(选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2)单位书面推荐意见(主要是德能勤绩廉及主要专长的现实表现);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
(4)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事业编制人员需由单位提供在编证明,公务员或者参管人员需提供加盖有单位党委(党组)及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表复印件1份;
(6)中共党员身份证明(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出具书面证明);
(7)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严格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