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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来自基层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根据《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09〕2号)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市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单位及人数
此次遴选共有43个市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遴选职位共计95个,遴选人数共计107人,遴选职务层次为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
各遴选单位具体职位及资格条件见《沈阳市2016年市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信息表》(附件1)。
二、遴选的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人员范围
1.报考市直机关遴选职位的,须为我市区、县(市)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以及区、县(市)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
根据《关于转发辽组通字〔2011〕45号文件的通知》(沈组通字〔2011〕27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并试用期(服务期)满的人员;(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5)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2.报考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遴选职位的,须为我市区、县(市)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区、县(市)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不含登记加"备注"的"聘任制干部"和"聘用人员")。
3.驻沈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中已具备公务员(参公人员)身份,且现工作在外埠的可参加遴选,由市双拥办负责组织报名工作。
(二)报考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2.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
5.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6.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具体资格条件。
驻沈部队随军家属参加遴选的可不受上述第3、4、5、8条限制。
年龄、工作经历、服务年限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同时报考人员历任职务晋升须符合《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