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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或业务测试(笔试)。
1.专业或业务测试(笔试)科目。
专业或业务测试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为120分钟。
专业或业务测试试卷统一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命制和答题,主要测试考生所报职位工作需求应当具备的专业或业务方面有关知识。
2.时间和地点。
笔试定于2016年9月24日。笔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考点设在乌鲁木齐市。具体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公布成绩。
2016年10月14日18︰00,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统一面向社会公布专业或业务测试(笔试)成绩,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查询。
(三)面试。
依据专业或业务测试(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每个职位选调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降低比例或取消职位。
1.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定于2016年10月19日10︰00-20︰00。
面试地点为各选调机关,具体地点届时将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官方网站、选调机关网站发布公告。
2.面试方式及试题命制。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或集体面谈等方式进行。
面试试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汉语)答题,主要测试政策理论和专业知识。
面试满分为100分,时间为20分钟。
3.面试组织。
面试由选调机关组织实施,选调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面试成绩当场宣布。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专业水平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考察与体检。
1.考察。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照职位选调人数与考察人数1︰2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实际人数进行考察。
考察工作由选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体检。体检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按照职位选调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选调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选调人选,体检不合格的空缺职位可进行递补。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选调机关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选调机关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医院对复检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公示与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对拟选调人员分别在选调单位、选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办理调任、录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录用)的,选调机关向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选调(录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任(录用)等手续。
选调人员一年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