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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区级机关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选调40人公告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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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考生:

  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决定开展区级机关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选调40名公务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选调范围。

  自治区各级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其他省区市驻疆国有企业的在职工作人员;自治区所属各级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有企业须是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不同国企连续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的在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须是在编在岗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不同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的工作人员。

  2.选调处级职位的,国有企业管理岗位须是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及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选调副处级职位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须是6级职员及以上人员;选调正处级职位的,事业单位管理岗须是5级职员及以上人员。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选调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选调副处级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选调正处级职位,年龄在43周岁以下。

  5.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7.身心健康;

  8.符合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9月10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与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主要采取专业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报名、资格审查、专业或业务测试(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办理调任(录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9月5日10︰00—10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

  2.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人员持《2016年自治区区级机关面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推荐表》、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个人获得的重要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以及选调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选调机关现场报名。对不在本地的报考者,也可联系选调机关(联系方式详见职位表)采取其他报名方式。每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多报无效;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报考资格。

  选调机关根据公告及职位表相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职位选调人数与报名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设置开考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放宽;低于1︰3的,取消该职位。职位选调人数为2人以上的,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可适当减少该职位选调人数或取消该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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