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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市直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开选调和公开选拔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及数量
公开遴选职位为市直机关(单位)四级主任科员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职位。公开遴选职位分为两类:一类面向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14个;另一类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10个。
公开选调职位为市直机关(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10个。
公开选拔职位为市直机关(单位)正科级干部人选15名,副科级干部人选25名。对公开选拔人选的培养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能力素质、工作经历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使用计划。其中,条件成熟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择优提拔使用,原则上在所在部门单位安排职务;部门单位职数不足的,由市委组织部在全市统筹安排。
二、报名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我市区(县)、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四级主任科员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我市区(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在编在岗、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四级主任科员以下相当职级层次且符合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情形的工作人员(含市县机构改革转隶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认可。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在现单位工作满1年。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最低年限为5年。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9月以后出生)。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未经区县组织部门审核同意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任职试用期的。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0年9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我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上述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含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人员)不在范围。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副职或任职年限符合提拔中层副职条件人员、现任区县委管理企业的领导班子副职或任职年限符合提拔班子副职条件人员,或者符合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副科级岗位,或者符合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
(3)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9年9月以后出生)。
(4)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调任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0年9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未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的。
(3)尚在任职试用期的。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被开除公职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8)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9)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10)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选拔
1.报名范围:
(1)我市市直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人员。
(2)我市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在编在岗且符合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情形的工作人员(含机构改革转隶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2.报名人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标准条件,主要包括: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认可。
(2)报考正科级干部人选的,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或现任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9月以后出生)。
报考副科级干部人选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或者现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要求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9年9月以后出生)。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4)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0年9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未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尚在任职试用期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8)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10)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11)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