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省(市、县)直机关遴选 > 考试公告 >
10、怎样理解“最低服务年限”、“到定向单位的服务年限”?
“最低服务年限”、“到定向单位的服务年限”,主要指与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签订的有服务年限规定的条款内容。如:初任法官、检察官要求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2014年,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要求基层单位最低工作满5年等有关规定。
11、什么是公务员机关工作经历?
公务员机关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级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岗位上的工作经历。
12、如何把握新录用(聘任)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
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其试用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可视同“称职”。新聘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其试用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可视同“合格”。
13、“任职试用期”如何理解?
主要指通过公开选拔、委任、调任、聘任等方式,新任命领导职务,已明确或应明确职务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的。
14、需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哪些?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机关的职位。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15、如何理解“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遴选(选聘)工作全过程”?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报名阶段的资格初审、面试之前的资格复审以及考察过程中查阅干部档案、听取情况介绍等。在整个遴选(选聘)过程中,在市公开遴选 (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指导遴选(选聘)单位对报考人员的学历、专业、基层工作经历、机关工作经历等信息进行审查。凡发现干部档案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造假,报名信息不真实的,公开遴选(选聘)单位报市公开遴选(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一律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人员遴选(选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6、遴选(选聘)考试期间,报考人员职务能否发生变动?
报名通过后,报考人员的信息以《报名表》为准,报考职务以报名时职务为准,不得变动。
17、能否报考高于或低于现任职务级别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越级报考、不得选报高于现任职务级别的职位,即:现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职务的,只能报考含有主任科员职务的职位;现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以报考含有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职务的职位;现担任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只能报考含有副主任科员职务的职位;现任科员的,报考含有科员的职位。
18、办理调动手续后如何任职?
遴选(选聘)录用(聘任)后,办理调动手续时,按报考职位确定的相应职务层次任职,按所报考的岗位性质进行管理。比如,原担任公务员主任科员职务,报考某事业单位副科长及以下职位的,办理任职手续时任命为某事业单位副科长,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
更多信息请访问>>>遴选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