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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经报请省公务员局批准,省公安厅决定面向全省党政机关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到厅机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选调职位及名额
省公安厅机关综合研究职位15名(其中女性不超过1名)。
二、选调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
(三)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笔试、面试和考察相结合原则;
(五)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的原则。
三、选调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公安事业,组织纪律观念强,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省内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职务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工作经历;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科员级职务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正副科级职务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六)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有文字综合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理论功底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各类公用文体材料或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八)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
(九)身体健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与办法
(一)发布公告
2016年1月13日,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发布省公安厅机关面向党政机关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职位、条件、程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