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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均实行百分制。由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
1、笔试。笔试为《综合能力测试》一门,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时间:2018年7月31日(星期二)8:30—11:30,笔试地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2、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2018年8月6日前,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公告。报考者可登录市政府网站查询。
笔试成绩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根据《职位表》确定的遴选(选调)计划人数,在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按照1:3的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出现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
3、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后出现的并列,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时,则按笔试成绩的先后顺序,确定综合成绩排序。
(五)体检与考察
按照遴选岗位计划1:1的比例,根据遴选人员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1、体检。体检由市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参加体检的人员按照公告时间、地点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6〕140号)执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遴选资格。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该职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一次。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
2、考察。考察工作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组要如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不合格的,不得遴选。考察开始前,出现考察对象放弃考察等情形,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产生的缺额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