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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优化县党群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乡镇一线培养选拔公务员、事业人员机制,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开遴选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工作,根据公务员法、事业人员干部任用条例,结合《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开遴选(选调)工作人员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3﹞19号)、《天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现启动部分党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上半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工作。为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公开遴选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二、遴选工作组织形式
遴选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指导,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抽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调度实施。
三、遴选计划和岗位
详见《2015年上半年天柱县部分党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四、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对象
1.截止报名时,在天柱县内机关单位工作,且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或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在编在岗的人员。
2.截止报名时,仍在编、在职(岗)的天柱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县自行聘用干部、教育系统、卫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人员应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正式干部身份或公务员身份(或机关正式干部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报考岗位要符合干部、公务员流动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遴选调入事业单位后,需按新单位岗位及职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原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再保留。
(二)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79年6月29日及以后出生),部分岗位年龄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74年6月29日及以后出生),年龄具体放宽岗位详见《附表1》;特殊要求详见《职位表》;
4.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试用期、见习期考核不定等次可视为称职或合格);
5.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职位表》所列的学历层次要求;
6.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表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职经历及其他资格条件;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符合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近3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或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3.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4.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录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领导干部尚在任职试用期(含试用期已满但尚未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的)或提拔担任科级职务未满一年的;
7.新录(聘)用公务员(参公)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见习期)的;
8.未具备机关(参公)或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身份的;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