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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 和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考试总成绩,总分为100分。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笔试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及文书写作、案例分析等。
笔试时间:2017年12月2日上午9:00-11:30
考场统一设在合肥市,笔试地点等相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报考者需持与报名时相同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2017年12月12日16:00后,报考人员可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
2.资格复审
根据笔试成绩,按与选调职位计划数3:1比例,从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选调职位计划数与实际参加笔试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参加笔试考生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复审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原件(报考人员须从合肥人事考试网下载《报名表》签署报考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检察院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及以上职务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公章)。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以网站公告为准。
3.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应变创新、实务处理和语言表达能力,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选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面试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高低排序;再次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按选调计划数等额确定。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
1.体检。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的,方可进入考察程序。
2.考察。由包河区人民法院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考察组要查阅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登记等情况,如实撰写考察报告。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因各种原因出现体检、考察人选缺额的,按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
考生自愿放弃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五)公示和办理转任手续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包河区人民法院按照职位选调计划数,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集体讨论决定拟选调人员。经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包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及包河区人民法院、拟选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选调资格。
五、其它
(一)笔试费用40元/人,面试费用70元/人。
(二)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
0551-65352511(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0551-63357633(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
0551- 65352586(合肥市包河区第七纪检监察派驻组)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8日
原标题: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面向全省选调工作人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