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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示。
遴选领导小组对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拟录人员并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考察对象经确认自动放弃、单位不同意调出或考察对象不合格的,由遴选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递补,如确定递补,则按考生面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次。
(五)试用、办理调动手续和任职。
对遴选对象,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本人写出书面总结,由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适应职位要求的,报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局同意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六、组织实施与监督
此次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湘潭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具体组织实施,整个过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遴选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将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监督举报电话:0731-57757611(本院纪监室)。
七、其他事项
(一)报考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名资料原则上不予退回,湘潭县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报考者个人信息。
(二)被遴选人员原行政职级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
(三)被遴选人员在异地的,原则上不负责家属工作调动,住房及小孩入学等均自行解决。
(四)对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弄虚作假或考试中舞弊者,取消其入选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纪律责任。
(五)凡被遴选录取者,需与本院签订最低服务五年的合同。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