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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试
进入面试人选从参加笔试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按面试人数与遴选职位计划数3:1比例以内确定。同一遴选职位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进入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遴选职位数的比例达不到3:1比例的,若遴选职位数超过1个的,进入面试人数与拟遴选职位数的比例可放宽到2:1,否则调减遴选计划数或取消该职位。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各遴选单位拟定工作方案,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及适应遴选职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各遴选单位要成立面试工作组,面试工作组由考官小组和监督小组组成。考官小组由遴选单位代表和外聘考官组成,至少7人,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3人,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机构选派1-2人组成。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试题由遴选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命制。若遴选单位有特殊需求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采取其他面试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面试结束后2日内,各遴选单位要确定考察人选并告知当事人。面试结束后7日内,各遴选单位要将面试试题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加分)×50%+面试成绩×50%。
(五)考察和体检
根据遴选计划数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考察和体检合格人数少于遴选计划的,空缺职位可在完成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考察和体检工作由各遴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应在面试结束后20日内完成。体检应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度、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度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考察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考察组,采取广泛听取意见、查阅干部档案、核实《公务员登记表》(《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表》)等方式进行,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作出考察结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不合格,由遴选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9.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0.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3.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4.在国家法定考试及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5.自2002年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
16.自2002年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7.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18.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学历证、学位证、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表)及遴选职位所需的资格证明原件的;
19.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宜选调到市级机关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