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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部分市直单位的用人需求,根据《公务员法》、《河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上级同意,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沧州市直政府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本次公开遴选科员职务层次的公务员12名。
二、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我市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乡镇(街道)机关(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公人员身份)、在编在岗人员。
(二)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公人员)工作经历。四级联考招录的有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选调生服务满2年以上的,可报考符合遴选条件的职位(全国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的干警未满服务年限的不得报考)。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遴选职位和法律、法规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 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16年 2月29日,计算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