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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宁波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跨部门竞岗交流和遴选公务员64人公告

东方党建—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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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选人视野,推进干部交流,健全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激发队伍活力,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开展2015年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跨部门竞岗交流和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部门竞岗交流和公开遴选职位

本次跨部门竞岗交流和公开遴选职位共64个,其中,市直单位管理的21个中层(处级)领导职位(详见附件1),实行跨部门竞岗交流;市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43个主任科员以下职位(详见附件2),实行公开遴选。

(一)跨部门竞岗交流职位

1. 市发改委法规处处长、市政协信息中心主任、市委组织部副处长、市委政研室副处长、市编委办综合处副处长、市纪委派驻机构副处长级领导职务3职、市经信委各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办公室副主任、市商务委团委副书记、市财政局市级部门预算编制中心副主任、市人力社保局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宁波广电集团审计室副主任、宁波工业供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15个职位,面向市直单位竞岗交流。

2.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外语系副主任、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党(院)办副主任、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教学副院长、市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副所长等6个职位,面向市直单位、部省属驻甬单位竞岗交流。

目标职位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含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单位职位的竞岗交流。

(二)市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43个主任科员以下职位,面向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

二、资格条件

(一)跨部门竞岗交流

报考人员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目标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到行政机关的还应当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1. 正处级领导职位(3个)

(1)市直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不含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县市区分局,下同)副处级干部或相当于副处级领导职务满2年(面向部省属驻甬单位竞岗交流的,含部省属驻甬单位相应条件人选);市属国有企业中层正职及市直单位所属企业正职。所任职务高于上述职务,符合学历、年龄等要求的也可报考(下同)。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境外获得的学历或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下同);年龄45周岁以下(1969年11月1日以后出生);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2. 副处级领导职位(17个)

(1)市直单位主任科员或相当于正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面向部省属驻甬单位竞岗交流的,含部省属驻甬单位相应条件人选);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副职及市直单位所属企业副职。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1974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市商务委团委副书记职位要求35周岁以下(1979年11月1日以后出生);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 国企副职领导职位(1个)

(1)市直单位主任科员或相当于正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副职;市直单位所属企业中层正职满3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1974年11月1日以后出生);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以上任职时间均计算到2015年10月31日。

报考对象中军转干部在地方首次晋升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遴选

1.遴选范围

(1)宁波市所辖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开发园区所辖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宁波市所辖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3)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县(市)区机构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部省属驻甬机关县(市)区分支机构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遴选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

(2)公务员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 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跨部门竞岗交流和公开遴选: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 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4. 具有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 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6. 调任、转任、遴选到现单位或提任处级职务未满一年的;

7. 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调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8. 其他不宜参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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