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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示
遴选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遴选人员报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公开遴选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后再作出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录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五)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六) 截止2017年6月30日前参加我县县直部门公开遴选已下文
到单位试用,试用期未满就申请回原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其他情形的。
此次遴选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如拟调的考生已借调到用人单位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考核合格证明,提前办理相关调动手续)。试用期间,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调动手续;试用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工作。
八、纪律要求
遴选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参考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九、未尽事宜由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十、本方案由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9—4616196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0859—4616906 县人社局纪检室
原标题:2017年望谟县公开遴选工作人员 公 告
望谟县公开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