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省(市、县)直机关遴选 > 考试公告 >
按照《山东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鲁组发〔2015〕60号)、《滨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规定》(滨组通〔2014〕1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市纪委机关公开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计划
公务员计划7名,均为市纪委机关监督执纪副科级及以下岗位。
二、遴选范围
面向各县(区)纪检监察系统、全市公检法系统、审计系统进行遴选。报考人员须为我市市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我市市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三、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应是中共党员。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村(城市社区),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在纪检监察、公检法或审计系统工作,具有较好的理论功底和文字综合能力。其中,纪检监察系统报名人员,应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两年及以上或在纪检监察系统监督执纪岗位工作满1年。公检法、审计系统报名人员,应在以下工作岗位实际工作两年及以上。在法院系统应从事立案、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再审工作;在检察系统应从事反贪、反渎、侦监、民行、公诉、控申、司法会计工作;在公安系统应从事刑侦、经侦、技侦工作;在审计系统应从事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社会保障审计、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
(四)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年龄和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7年4月12日。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六)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未经组织审核推荐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它限制性规定的。
(五)尚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考人员应符合《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相关回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