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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面向全省公开遴选35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数量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拟选调35名公务员。其中,员额检察官职位5名;检察官助理职位14名;巡回检察职位6名;文字综合职位6名;司法警察职位2名;档案管理职位2名。
二、遴选范围
全省各市(地)级及以下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公务员身份(以公务员登记为准);
3.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4.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员额检察官职位条件
1.刑事检察监督职位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业务研究指导能力,能稳妥高效处理刑事检察监督职位所属领域各项检察事务;
(2)须从事刑事检察业务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3)须为地市级检察院(含直属分院)员额检察官;
(4)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的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近三年司法业绩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5)现任职务须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或担任一级检察官满3年(未晋升过检察官等级的,任正科级时间可累计计算);
(6)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本次公开遴选涉及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8月31日,含当日,下同);现任职务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7)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未实行员额检察官入额遴选前,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下同);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计算。
2.刑事检察侦查职位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业务研究指导能力,能稳妥高效处理刑事检察侦查职位所属领域各项检察事务;
(2)须从事刑事检察、刑事侦查业务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3)须为男性;
(4)须为地市级检察院(含直属分院)员额检察官;
(5)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的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近三年司法业绩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6)现任职务须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或担任一级检察官满3年(未晋升过检察官等级的,任正科级时间可累计计算);
(7)年龄不超过40周岁;现任职务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8)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计算。
3.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位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业务研究指导能力,能稳妥高效处理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位所属领域各项检察事务;
(2)须从事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3)须为地市级检察院(含直属分院)员额检察官;
(4)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的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近三年司法业绩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5)现任职务须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或担任一级检察官满3年(未晋升过检察官等级的,任正科级时间可累计计算);
(6)年龄不超过40周岁;现任职务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7)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计算。
4.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调查职位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业务研究指导能力,能稳妥高效处理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调查职位所属领域各项检察事务;
(2)须从事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刑事侦查业务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3)须为男性;
(4)须为地市级检察院(含直属分院)员额检察官;
(5)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的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近三年司法业绩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6)现任职务须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或担任一级检察官满3年(未晋升过检察官等级的,任正科级时间可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