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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是省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升村党组织书记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提升村党组织书记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形成激励干部到基层一线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切实解决部分村党组织书记“无人可选、有人难选”问题,根据省委组织部《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实施办法》(晋组通字〔2020〕2号)规定精神及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现就做好选派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行政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范围和数量
1.选派范围。采取组织推荐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从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条件的干部中选派。现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符合条件的,结合本人意愿,可选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2.选派数量。原则上选派比例按全县行政村总数的15%确定。已经由县乡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干部任职党组织书记的村,根据实际需求和本人意愿,愿意继续留任的可统计入内,不再另行选派。
二、人选条件
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的人选应当符合党章党规的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党忠诚,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素质良好;
2.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务实、敢于担当、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处理复杂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
4.道德品行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三、选派程序
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认真填写《和顺县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推荐表》(见附件),并于5月底前一式二份报回县委组织部1127室。县委组织部将统筹考虑、择优使用,并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要求,对拟选派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人选进行资格联审和考察了解。根据考察情况,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及干部意愿,召开部务会议研究确定选派干部任职意见。任职意见及时反馈乡镇党委,乡镇党委按规定履行村党组织书记任职程序,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任职时间
选派干部要全面履行党章党规规定的村党组织书记职责任务,到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届(5年),鼓励选派干部长期在村任职。要严格任职纪律,任职期间必须驻村工作,不得“走读”,在村时间不得低于全年工作日总数的2/3,不参加原单位各项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抽调从事其他工作。
五、管理考核
1.严格目标考核。选派干部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党委负责日常管理,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共同细化选派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严格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及时反馈选派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作为表彰奖励,调整职位(岗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
2.推进“一肩挑”任职。各乡镇党委应当创造条件,推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派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提高“一肩挑”比例。
3.建立召回机制。选派干部到村任职一年以后,所在村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排名本乡镇后10%、被列为软弱涣散村或本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扣发享受村干部年度实绩报酬的50%,由县委组织部提醒谈话并决定是否召回;连续两年存在上述情况的,予以召回。凡被召回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2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在村任职年限不计入农村基层工作经历。
六、待遇保障
选派干部的党组织关系转到所任职村,行政、工资及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保留原职务职级、岗位等级,继续享受原单位各项待遇。同时,按照现行村“两委”干部标准享受相应报酬。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以专项经费形式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