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省(市、县)直机关遴选 > 考试公告 >
为进一步充实乡镇脱贫攻坚力量,扩大乡镇领导干部选拔视野,改善乡镇领导班子结构,根据省、市部署,我县今年将面向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村(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的村和社区,下同)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优秀硕博研究生、优秀大学本科生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干部中公开选拔一批乡镇党政副职提名人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数量
本次计划面向宣汉县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村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优秀硕博研究生、优秀大学本科生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乡镇党政副职提名人选63名,其中:面向事业编制人员选拔24名;面向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选拔12名(其中选拔公务员4人、事业人员8人);面向村党组织书记选拔10名;面向大学生村官选拔8名;面向优秀硕博研究生选拔4名;面向优秀大学本科生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干部选拔5名(达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优秀硕博研究生和优秀大学本科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干部可参加选拔)。
二、选拔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乡镇事业编制人员:40周岁以下(即197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参加工作4周年以上且有1周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包括人事关系在县直部门但在乡镇站所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含学校和卫生院人员),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村党组织第一书记:40周岁以下(即197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参加工作4周年以上,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2015年12月31日前派驻到宣汉县建档立卡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的,且现在职在岗的。同时按照第一书记个人身份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身份属于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第一书记,须任科员满3年,并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2)身份属于财政供给事业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第一书记,参照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条件执行。
3.村党组织书记(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的村和社区,下同):43周岁(即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以下、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3周年以上的现职人员(担任村委会主任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担任两项职务的不重复计算,但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少于1周年),任职期间本人或所在支部获得中央、国务院(含中组部)表彰的可放宽到45周岁(即197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获得省委、省政府(含省委组织部)表彰的可放宽到44周岁(即1972年 6月30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对获得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综合类表彰的,可放宽到高中(中专)。
4.大学生村官:35周岁以下(即198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满两个聘期、连续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满3周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担任村“两委”副职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担任两项职务的不重复计算),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2015年从大学生村官中考核转聘乡镇事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人选,也可纳入选拔对象。
5.优秀硕博研究生:35周岁以下(即198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参加工作1周年以上,现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6.优秀大学本科生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干部:35周岁以下(即198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参加工作4周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在职在岗人员:
(1)各级递进培养对象;
(2)已完成援藏工作任务的人员;
(3)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上职员。
以上“六类人员”选拔条件均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编制管理和工作性质主次认定身份。每人只能参加一类人员的选拔。
(二)其他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3.热爱基层工作,善于联系服务群众,吃苦耐劳,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
4.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5.符合有关公务员回避规定。
(三)不得选拔的情形
1. 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劳动教养的,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曾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5.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试用期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