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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16茶陵县从“三类人员”中择优选配乡镇领导班子12人公告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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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择优选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的通知》(湘组〔2016〕9号)要求,经县委研究决定,现就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中择优选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配数量

  共计选配12名,其中:乡镇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5名、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5名、大学生村官2名。

  二、资格条件

  “三类人员”人选除应当具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德才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乡镇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人选基本资格。在乡镇工作5年以上,现任乡镇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医院、县直单位派驻乡镇<街道>的站所主要负责人及担任乡镇<街道>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事业编制人员)3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1971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2.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人选基本资格。任现职满3年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含街道所属村“两委”主职和乡镇所属社区“两委”主职),常年扎根村里履职尽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或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3年以上,现已考录为乡镇公务员或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3.大学生村官人选基本资格。全省统一招录的大学生村官(含街道大学生村官)、任满1个聘期(含2013年届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考核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或具有3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经历,且在大学生村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现已考录为乡镇公务员或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以上“三类人员”基层工作时间、年龄、任职年限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选拔对象:

  1.近五年所负责工作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

  2.乡镇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所负责工作近三年都排在全县后三分之一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大学生村官所在村近三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都排在本乡镇后三分之一的。

  3.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4.民主测评优秀率低于70%,且优秀和称职率合计低于90%的。

  5.带班能力不强,本单位或本村事务管理混乱的。

  6.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或跑官要官的。

  7.存在侵占集体财产、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8.工作作风不实,在位不在岗,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9.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处理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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