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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13〕3号)以及《南宁市直属机关遴选公务员实施细则(试行)》(南公局发〔2013〕15号)等文件精神,南宁市物价局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1、南宁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科科员1名(公务员);
2、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科员1名(公务员);
3、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科员1名(公务员);
4、南宁市价格监测中心科员1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二、遴选对象
1、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价格监测中心职位遴选对象范围为全市(含市辖县、城区、开发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符合转任条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参照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2、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职位遴选对象范围为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含城区、开发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符合转任条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参照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三、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含试用期)。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工作经历:(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的经历;(2)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3)在行政村(城市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5)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6)抽借调(带薪学习、挂职锻炼等)到市直及以上部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列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4、2013年以来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6月30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选拔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上资格条件计算截止时间至2015年6月3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未满3年(含试用期)或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参加选拔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