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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拟从黄岩区范围内选任29名人民陪审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能有一定时间参加庭审、培训和考核等事项。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程序
1、推荐或自荐
符合选任资格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具有本区户籍的公民个人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或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在本区连续工作生活满三年的非本区户籍的公民个人也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推荐或者自荐,应当向本院提交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资格审查
对于被推荐或自荐的公民,由本院会同区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查。
3、本院将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选任人选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由本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命。
三、推荐及自荐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
联系单位及电话:区人民法院政治处,84282186
联系人:王慧红 王筱琴
原标题: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