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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寒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寒亭区人民法院增选20名人民陪审员。现将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工作单位和经常居住地在寒亭区、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4、热爱陪审工作,能保证按时参与审判活动;
5、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相关专业知识;
6、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年龄偏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被开处公职的人员。
4、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
(一)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寒亭区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寒亭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人民陪审员申请表》。
(二)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寒亭区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基本法律知识考试。
(三)对经过考试的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寒亭区人民法院按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寒亭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必要时,由寒亭区人民法院会同寒亭区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寒亭区人民法院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四)寒亭区人民法院根据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寒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对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公示。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一)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四、人民陪审员的免除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寒亭区人民法院会同寒亭区司法局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寒亭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寒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六、推荐、申请截止时间及相关事项
1、推荐、申请截止时间:人民陪审员的推荐和申请报名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
2、推荐、申请报名需提交的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和四张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3、联系报名地点:寒亭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人:魏洪山
联系电话:0536-7250972
寒亭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