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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湘潭县人民法院法官选任渠道,充实法官队伍,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以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在湘潭县人民法院人员编制职数范围内,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国择优选调执行员2名。现提出如下遴选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把优秀人才充实到湘潭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上来,促进湘潭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更顺利地开展。
二、遴选的职位及人数
本次计划遴选执行员2名。
三、遴选的范围
从全国范围内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已经办理公务员登记,具有公务员身份和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遴选。
四、遴选条件和资格
1、具有公务员身份,历年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2、具有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热爱法院工作,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坚持司法为民,勤奋工作,锐意进取,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调研能力,工作实绩较突出;
4、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性,身体健康,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近2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2)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
(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