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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西抚州市直单位遴选70人公告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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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办发〔2016〕16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抚州市2017年市直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人社字〔2017〕77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度市直单位面向县以下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单位及职位

遴选单位: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市级机关、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市直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医院、学校)。

遴选职位: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遴选的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遴选的范围

抚州市范围内的县(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及以下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在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其中,符合赣组发〔2008〕6号文规定可交流进机关的可报考机关职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职位,不符合规定的只能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职位。

3、各县(区)2006年前履行相关程序或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和2006年后经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政策性安置等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含参公群团及参公事业单位登记人员)不得报考市直事业单位岗位。

中央机关、省直机关设在我市县级及以下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考。

市外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单位)中抚州籍或者配偶在抚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考。

民主党派如因县(区)党(盟、社)员人数较少,经报请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范围可扩大至市外及全市范围内的党(盟、社)员。

(二)报考的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

2、一般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77年6月1日以后出生);

4、报考市直公务员(参公单位)机关岗位的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含试用期)基层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

报考市直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含试用期)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

5、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视为称职等次;

6、身体健康;

7、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本文件中规定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及以下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遴选单位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即公务员法第六十八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社、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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