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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和州委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统一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充实州委巡察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巡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川委办〔2016〕26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拟面向全州各级公务员队伍择优考调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调名额
拟考调州委巡察机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8名(州委巡察办3名,州委巡察组5名)。
正式考调人员确定后,根据个人学历、经历等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具体岗位。
二、考调范围
全州范围内符合考调条件的各级机关公务员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三、考调资格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的条件:
1.对党忠诚,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勤奋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绩突出,办事认真,群众公认;
3.中共正式党员;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0月19日以后出生);
5.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文化程度(州级部门报考人员学历可放宽到全日制大专);
6.符合最低服务年限有关规定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尚在试用期内的;
2.考调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违反计划生育的;
6.有涉法涉案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