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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共新县县委巡察工作机构的通知》精神,经县委同意,决定面向全县公开遴选县委巡察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一)职位一:面向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县直单位公开遴选县委巡察办工作人员3名,为行政编制,编制列入县纪委;
(二)职位二:面向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县直单位公开遴选县委巡察组工作人员8名,其中,财会金融专业类4名,法律专业类4名,为事业编制,编制按比例分别列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以上职位、类别若报名人数低于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相应核减该职位、类别遴选人数。
二、遴选条件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对党忠诚,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勤奋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绩突出,办事认真、群众公认;
3、中共党员;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5、第一学历为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
(二)报考职位一的条件和范围
1、有较强的文字功底;
2、有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
3、原属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录用的公务员需在乡镇(管理区、街道办)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原属县直单位录用的公务员,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三)报考职位二的条件和范围
1、财会金融类、法律类专业毕业或取得相应初级以上职称资格证;
2、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县直单位在编在岗的财政全供单位的国家正式干部;
3、在新县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满5年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受过刑事处罚的;
5、本人在原单位尚在试用期的;
6、省选调生、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和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招录的公安干警等未满服务工作年限的;
7、与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现职工作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任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15年9月8日,县遴选办向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县直各单位发出遴选公告。同时,通过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二)报名
时间:2015年9月9日8:30至9月9日18:00
本次公开遴选采取报考人员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报名。
符合遴选条件的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公告网站下载《新县公开遴选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报名表》,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签章后,携带报名表两份、报名人员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资格证原件及以上证件复印件两份、《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近期免冠1寸照片(同版、蓝底)4张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报名。
(三)资格审查
首先由报名人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报名,然后由县遴选办负责进行复查。对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由县遴选办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发放时间:2015年9月11日。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此次遴选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立即取消资格,并追究个人责任和单位审核把关责任。
(四)考试
1、笔试。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采用闭卷方式,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试卷满分为100分。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拟遴选人数1:2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如笔试成绩相同,一并进入面试。确定面试人选后在网站公示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持个人有效身份证领取面试通知单。
面试工作由县遴选办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前对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资格确认,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
3、计算考试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
(五)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别按拟遴选职位、类别人数1:1的比例和从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如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优先,如笔试成绩也相同的,以学历高的优先。在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重点根据职位要求,考察实际工作能力。考察时将认真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进一步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确认报名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的,取消遴选资格。
(六)确定人选、公示、试用与办理转任手续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确定拟遴选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不办理转任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办理转任有关手续;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工作。转任人员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
四、其它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遴选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成立新县县委巡察工作机构人员公开遴选办公室(简称县遴选办),具体负责遴选工作。
(二)落实回避制度。从事遴选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存在与《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
(三)严格工作纪律。遴选过程中,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一旦出现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遴选办负责解释。
原标题:关于2015年新县公开遴选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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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县县委巡察机构
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