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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和《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县委巡察工作机构的通知》精神,经县委同意,决定面向全县公开遴选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一)职位一:面向全县公开遴选县委巡察办工作人员5名,编制列入县纪委。
(二)职位二:面向全县公开遴选县委巡察组工作人员12名。其中,经济法律类人员6名,综合类人员6名。两个类别分别报名,统一考试、考察,分别录用,编制分别列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以上职位、类别若报名人数低于1:3比例的,相应核减该职位、类别遴选人数。
二、遴选条件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对党忠诚,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勤奋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绩突出,办事认真、群众公认;
3、中共党员;
4、年龄40周岁以下(1975年8月1日以后出生);
5、第一学历为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6、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15年8月1日),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7、身体健康。
(二)报考职位一的条件和范围
1、有纪检监察、政法、组织(人事)、信访工作经历;
2、县直单位和乡镇(办事处)在编在岗,且已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不含事业单位参照管理、政法专项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报考职位二的条件和范围
1、县直单位和乡镇(办事处)在编在岗,且已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不含事业单位参照管理、政法专项编制)的工作人员。
2、经济法律类要求专业为财务、会计、金融、审计、财政、税务、税收、统计、银行、法律等相关专业或取得财会、审计相应资格证并从事财会审计工作一年以上。
3、综合类不限定专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受过刑事处罚的;
5、本人在原单位尚在试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