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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员补充工作,树立重视基层的用人导向,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公务员,是指自治区直属机关采取竞争择优方式,从设区市以下机关(含垂直管理机构设在市、县的单位)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符合转任条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中公开选拔公务员。
第三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应进行公开遴选。
第四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1—2次。
第七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原则上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遴选计划、统一发布公告、统一考试时间,各遴选机关自行组织进行。
因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直属机关可以单独组织遴选,遴选方案须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第八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
(二)制定遴选计划和遴选工作方案;
(三)发布遴选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组织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公示和审批。
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 遴选计划、方案和公告
第九条 遴选机关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制定遴选计划和遴选工作方案。
第十条 遴选计划和遴选工作方案须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遴选计划一般每年申报2次, 1月份申报上半年计划,6月份申报下半年计划。
第十一条 遴选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遴选机关名称、编制数额、实有人数,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遴选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以及实施步骤等内容。
第十三条 遴选机关依据遴选工作方案制定遴选公告,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网站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遴选机关、遴选职位、遴选名额、遴选范围以及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办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方式方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及总成绩计算方法;
(五)笔试开考比例、面试开考比例、考察与体检比例;
(六)其他须知事项。
遴选公告一经发布,非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后调整的,应当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参加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四)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