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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一)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3年(含试用期)或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参加遴选的公务员。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遴选机关公务员构成有规定回避关系情形的职位。
第十七条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个人自荐报名的,进入面试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遴选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的试题命制和考务等工作由遴选机关自主组织。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面试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文件框、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的分值各为100分,考试总成绩可按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笔试、面试成绩权重比例可确定为5∶5或4∶6。
遴选机关可根据需要,在面试环节增设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
第二十一条 笔试开考比例。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数与遴选职位名额的比例不低于4∶1方可开考。无人报考或经批准减少遴选名额仍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遴选计划。
第二十二条 面试开考比例。遴选机关按照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名额3∶1的比例,从同一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公告发布前主动放弃面试资格的,遴选机关应在同一职位中按照笔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遴选计划。
第二十三条 面试公告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面试前5个工作日通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向社会发布。同时,遴选机关应及时通知进入面试的人员。
面试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参加面试人员的信息、面试形式、面试时间和地点、遴选机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考官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或培训合格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面试成绩应当在面试结束当日内公布。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五条 遴选机关根据考察人选与遴选职位名额不低于2:1的比例,按照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同时,还要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考察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遴选机关按照体检人选与遴选职位名额1∶1的比例,依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体检人选,并组织体检。
第二十八条 体检须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者考生自愿放弃的,遴选机关可从同一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体检人选。
凡面试开考的职位,且有考察和体检合格人选的,该职位原则上不得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