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58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村植保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发〔2021〕1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在我区公开选聘10名乡村植保员,承担“一兵三员”职责,现就有关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坚持尊重自愿、公正公开、注重能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聘请人数
面向我区10个镇聘请乡村植保员10名(每镇一名)
三、聘请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初中文化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田间农作物病虫害调查工作;
(二)了解我区及所在镇农(经)作物主要病虫害发生及防治情况;
(三)知晓《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非在职或退休公职人员。
四、申报步骤
(一)自主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镇提出申报意愿,提交个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等)及《泸州市纳溪区乡村植保员申报表》(见附件)等资料,于2022年9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提交到所在镇农业服务工作站。
(二)资格初审
各镇农业服务工作站初审报名人员是否符合选聘条件,并报初审合格人员1名。初审资料于2022年9月11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动植物疫病防控。(电话13419193251;邮箱:1217479981@qq.com)
(三)资格复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复审。
(四)公示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复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国纳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天。
(五)签订合同
公示结束,由区农业农村局与乡村植保员签订任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按1万元/年·人的标准进行劳务补助,劳务补助费用中含意外险,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购买。
(六)综合考核
结束年度工作任务后,区农业农村局动植物疫病防控股组织考核小组,参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村植保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发〔2021〕107号)文件要求,对乡村植保员的工作实效、上报数据、资料收集等进行综合考核,考评得分85分以上,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劳务补助;考评得分在85以下,将按考评组意见,酌情支付;考评得分60分以下,将不予支付,并取消乡村植保员资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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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5日
原标题: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选聘纳溪区乡村植保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naxi.gov.cn/zw/fdzdgknr/rszk/rszk2/content_16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