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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省省级机关遴选和选调公务员102人公告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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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全国公务员工作推进会和全省组织部长会议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及《江苏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决定开展2021年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包括省级机关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职位。

公开选调职位包括副处长职务和二级至四级调研员职级职位。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 报名范围

公开遴选面向省内设区市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省内设区市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其中,部分职位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省级机关设在地方单位的职位,面向驻在地(管辖区域)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中央和省级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符合上述范围的人员,也可报名。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其中2015年以后新录用的选调生和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分别为3年和5年;没有规定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

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8月。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设区市以上直属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总部机关及其省级管理机构、省属企业总部机关,不在此列)工作的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8月以后出生)。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6)所在机关层级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

(7)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 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公开选调面向省内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央设在江苏的单位符合上述范围的人员,也可报名。

部分职位面向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要求详见职位表。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省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市属企业工作部门(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其他设区市的市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中央企业地方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省或市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担任与拟调任职务职级相当的领导职务或在五级、六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中央设在地方和省、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3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

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8月,现任职务、岗位等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5年8月以后出生)。

(4)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 调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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