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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遴选考试面试热点】加班非强制,企业是否需要担责

中公教育 杨威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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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7各省遴选考试在陆续进行,由于遴选考试信息非常繁多,中公公务员遴选考试网会及时公布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热点链接】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一名50多岁的男子文某,在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后突然身体不适,最终不治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用工不当的责任。尽管文某是在返家后才发生不适的,其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伤,但法院还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过度安排加班、判决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事件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

【热点预测】

近年来加班猝死事件频发,用人单位常以非强制加班作为托词,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对待此类现象,你怎么看?

【思路点拨】

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加班猝死事件频发,这无疑对员工个人、还是其家庭都带来的事毁灭性的打击,然而在这类事件发生后,用人单位不仅没有主动承担责任,还在法庭上称员工出于自愿,试图以此作为挡箭牌,来避免承担责任。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也行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这也就是我们对这一事件的态度和看法。接着,我们可以从影响、原因、以及如何解决此类现象的角度去分析这一社会现象。

论证影响:

无论是加班还是猝死后拒绝赔偿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过度加班无论是不是强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无论是否自愿,用人单位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析原因:

1、社会竞争激烈,生活、工作压力大,劳动者不得不疲于奔命。网络时代,生活节奏快,大家都在拼命工作,竞相追逐,无法慢下来。大家都在透支生命来工作,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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