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和考察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各占50%确定考试综合成绩,折合总分为100分。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为2:1。确定为考察对象的考生,由我部统一组织体检。
五、注意事项
1.考生应对个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2.7月28日21:00前将电话通知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的考生有关体检和考察事项,体检时间拟定于7月31日上午7:30。届时统一前往,请合理安排行程。
3.确定为考察对象的考生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联系电话:010-65153631 传真:010-65153634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
司法部政治部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