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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局 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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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任 职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商人事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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