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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位调整
笔试开考比例为5:1。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遴选(考调)名额之比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遴选(考调)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但最低不低于3:1。达不到3:1的,按比例缩减或取消该职位遴选(考调)名额。11月1日完成职位调整,报考了取消职位的人员可于11月2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三)笔试
笔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笔试科目为岗位适应能力和写作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有专业要求的职位,可以采用加试方式增加专业技能或相关能力测试,加试由各遴选(考调)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考试规定组织实施,加试成绩占笔试成绩的30%。笔试和加试时间为2016年11月5日(星期六),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
(四)面试
面试由各遴选(考调)单位组织实施,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职位职责的素质和能力。按遴选(考调)名额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如果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并列人员一并进入面试)。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面试缺考导致的缺额不再递补。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
有加试的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成绩=(笔试成绩×70%+加试成绩×30%)×60%+面试成绩×40%;
无加试的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综合成绩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在市党政网、宜宾人事考试网(http://www.ybpta.gov.cn)、三江人才网(http://www.ybrc.gov.cn)公布。
(五)差额考察
面试结束后,各遴选(考调)部门根据综合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差额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考调)职位名额的比例一般为2:1,对于遴选(考调)名额在2人以上的职位,可适当降低差额考察比例。考察工作由各遴选(考调)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查阅干部档案,核实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表。考察结束后,由各遴选(考调)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如实写出考察报告,各遴选(考调)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六)体检
体检由各遴选(考调)单位负责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遴选(考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体检(复检)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遴选(考调)单位可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参加考察和体检的人选。
(七)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体检情况,由遴选(考调)单位集体研究等额提出拟遴选(考调)对象,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公示。公示结束后因拟遴选(考调)对象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试用和转任
拟遴选(考调)对象须进入遴选(考调)单位顶岗试用3个月,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确保人岗相适。试用期满后,对符合遴选(考调)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转任手续。
五、其它事项
本次遴选(考调)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如发现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现象,可向各遴选(考调)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申诉,也可直接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举报。举报电话:8200730,5103021。